天津4月1日电 (杨子炀)3月31日下午,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审理赵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施行后,全国首例以合理许可费确定损失数额的案件。
记者4月1日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天津知识产权法庭)了解到,该案被告人赵某某原为中国内地某外资公司销售部员工,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私自将大量公司文件存储于配发的移动硬盘内,并在离职后带离公司。经鉴定,硬盘内设计图所记载的公差参数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此前,该公司已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员工手册、发送邮件、设置电脑开机提醒等多种方式对公司商业秘密采取保护措施。其后,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经过庭审,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人民币。
据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裴然介绍,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以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已成为普遍做法。但是,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尚未普及。2020年9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由此回应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单纯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入罪难的现实问题。
裴然介绍,该案件还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三合一审判机制的典型案例。“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是指在同一法院内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由同一审判团队负责审理。深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有利于加强诉讼程序衔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业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同时,该案件也彰显了中国司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力度。”(完) 【编辑:陈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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