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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刘哲姝
邀请朋友一起吃火锅,却在菜品中发现了塑料片,男子觉得餐厅应该赔偿,双方因为赔偿金额起了纠纷。近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例。
去年9月11日,张先生与3位朋友一起到吕岭路某自助火锅店用餐。店内设有自助取餐区,张先生在取酱大骨时发现餐盘里竟有塑料片。他拍照留存了证据,并向火锅店讨说法。张先生当天一共消费279.6元,认为餐厅应退款,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即2796元。因协商不成,张先生将火锅店的经营者起诉至法院。开庭时,火锅店的经营者承认了张先生所陈述的事件经过。但是,该经营者认为,张先生并没有吃到异物,而且包装塑料片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因此拒绝赔偿。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火锅店承认张先生在取餐期间发现菜品中混有塑料片,该道菜品显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因此,张先生有权要求火锅店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官同时解释,《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价款十倍赔偿”应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的十倍,并非消费者全部消费款项的十倍。火锅店提供的是自助餐服务,费用为每人69.9元,因此存在异物的菜品的价格不应超过69.9元,该价款的十倍不足1000元,张先生有权要求支付1000元的赔偿金。
据此,湖里区法院判决火锅店经营者应向张先生退还用餐费用279.6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文/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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