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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1 11:53:15 来源:互联网

1、本校教职员工凭工作证(借书证),学生凭学生证(借书证)进馆借阅图书。

2、2、证件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3、如发现使用他人证件,工作人员有权扣留证件,并停借一个月。


(资料图片)

4、3、证件应妥善保管,若证件遗失,应及时向图书馆挂失。

5、否则,被他人冒借的图书由原持证人负责赔偿。

6、4、证件遗失(参见第3条)或因污损严重而不能使用,请读者到学校办公室补办。

7、5、教职员工离职,学生退学(休学)、毕业(肄业),务必在离校前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图书馆,然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8、 学生每人限借5册,借期为1个月,可续借1次,续借期为1个月。

9、2、教职工每人限借20册,借期为2个月,可续借1次,续借期为2个月。

10、3、借出的图书应按期归还,逾期未归还图书者,将处以每册书每天0.5元的罚款。

11、4、读者应对所借图书进行检查,如发现涂画、破损、缺页等情况,应当即向工作人员说明,否则还书时被发现将承担赔偿责任。

12、 读者所借图书遗失,应以同版次原书抵还,另付图书加工费每册5元。

13、如不能以同版次原书抵还,则视具体情况按如下规定办理:(1)复本量大的(10册以上),按原书价的2倍赔偿;复本量在2-9册的,按原书价的4-3倍赔偿;孤本书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

14、(2)珍本、善本书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

15、(3)多卷书(含全集、选集、丛书、系列等)遗失其中1册,按全套书价的2倍赔偿,其余册仍属图书馆。

16、(4)外文图书、港澳台图书,按原书价(折合成人民币)的5倍赔偿。

17、(5)遗失的图书读者应在1个月内赔偿,凡逾期不赔者,将停止其借书权利。

18、(6) 若读者在一个月内找到了遗失的书,可持该书和赔款收据到本馆办理退款手续,但须付手续费2元。

19、2、污损图书(圈点、批注、画线、大块墨迹或污斑、撕页、破页、裁割等),视具体情况,处以1元-原书价5倍罚款。

20、3、污损或丢失图书条码、书标、代书板,损坏或拆掉书中的磁针,处以5-10元罚款。

21、4、盗窃馆内图书者,除追回原书外,处以原书定价的10倍罚款。

22、情节严重且态度恶劣者,送交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23、 污损非装订的报刊,处以10-50元罚款;污损需装订的报刊,按月价(报纸)或年价(期刊)罚款。

24、2、污损报刊合订本,按该合订本价的2倍罚款,另付装订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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