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 1 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99.11 万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归还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符合
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且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
限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符合公司目
前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未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未实质改变募集
资金的投资方向,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调整,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上述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程序合法、合规。
(以下无正文)
(以上无正文,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
王 超 刘余魏 刘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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